「稱義」具有消極性與積極性的意義,「消極性的稱義」就是「不算我們是罪人」,「積極性的稱義」就是上帝將自己的義加諸於我們身上,所以,稱義是「Justified through faith」而不是「by faith」;我們常常說「justified by faith 因信稱義」,其實希臘文原來的意思,應當直翻譯成「『藉著』信心,我們被稱為義」,因為「信」的本身不能使我們稱義。縱然我們有多大的信,「信」的本身不能使我們就變成義人,因為我們「信」本身沒有功勞,而使我們能成為義人的乃是耶穌基督的功勞。我們「藉著信」就領受了基督為我們成全的救恩,救恩的功勞與本質不在於我們對基督的信,乃在於基督為我們成全的救贖生命大能裡,所以〈羅1:16b〉說:「福音本是上帝的大能,要救一切相信的。」是「福音」拯救我們,不是「信心」拯救我們;是基督成全的福音裡面有大能使我稱義,不是我自己生發的信心進而使我產生被稱義的果效;是基督的義、基督的愛、基督所成全的救贖生命大能,也就是福音,使我們成為得救的人;因此,稱義是「through faith」,不是「by faith」,不是「because of faith」。
「我們是因信稱義」真正的意思是「我們藉著信心,我們被稱為義人了」;而這「義」是從「消極」與「積極」兩方面臨到我們身上的。神看基督為罪人所成全的救贖,神就不再以罪人來看待那些犯罪的人,希臘文叫作 δικαιοσύνη (dikaiosune), δίκαιος (dikaios),這是法律上的用詞,就是「不被當作罪人」的意思;如同法官根據法律不定你的罪時,就在法庭上宣佈你無罪,把你釋放了;這是消極的,因為這不表示你有義,你不過是沒有罪;「無罪」不等於「有義」,「沒有負債」不等於「有錢」;上帝在基督裡不再算我們是罪人,不再定我們的罪,〈羅8:1〉「如今,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就不定罪了。」這是消極的稱義。而「積極的稱義」就是上帝把祂自己的義賜給我們,加在我們的身上,我們就變成義人,因為神的義在我的身上。(待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