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有的無神論者,骨子裡真正盼望要達到的就是:我可存在,但我不必受審判。為這個緣故,最好在我面前沒有這一位審判者,如果祂不在,我就可以自由自在過我要過的生活。
所以許多人的存在是盼望自由自在的存在;許多人的存在是盼望用盡自由的特權,卻不必為自由所做的各樣錯誤的事負責任,不必在審判面前交帳的一個存在。這是一件妙想天開,是白日做夢,是不可能的事情。
因為我是在神的面前被造,我是在神的面前存在,我是在與神的相對性中間一個沒有辦法遮蓋自己,沒有辦法隱藏自己的存有。而這個存有的根源是神,所以我的存有一定要對神的存有交帳、負責任。
當你真正明白到這個地步的時候,你做人就很嚴肅了;當你真正明白到這個地步的時候,你就不會把自己當作玩笑,然後用你的自由逢場作戲。
所以聖經說,你要做的事,你儘管去做;你要行的、你要講的、你要達到的,儘管去達到,但是有一句總括的話語,在你所行的一切事上,你有一天要站在祂的面前。
這種話是嚇人的,這種話是令人驚奇萬分的。原來我們不是一個獨立的受造者,我們不是獨自存在的一個位格,我們是與神相對對存,而不是絕對自存的一個受造者。
神把我們造成一定要與祂相對,站在祂的面前,要向祂負責任的位格,而這與神相對存在的受造位格,神卻把自由給了他。所以這樣,一方面我們享受自由,一方面我們的自由要向神負責任。
這就變成一個不大自由的自由,這就變成一個相對性的自由,這就變成一個有限制的自由,這個叫做自由的矛盾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