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承上則)〈來7:11〉很清楚的說:「從前百姓在利未人祭司職任以下受律法,倘若藉這職任能得完全,又何用另外興起一位祭司,照麥基洗德的等次,不照亞倫的等次呢?」為什麼呢?因為原有律法制度中的祭司和贖罪之事,不能把人帶到完全的地步,所以上帝還要另立一位祭司,是照著麥基洗德等次,不照著亞倫的等次;麥基洗德的等次是高過亞倫的等次。這樣,《希伯來書》作者才敢講:「祭司的職任既已更改,律法也必須更改。」(來7:12)
律法要更改嗎?耶穌基督說:「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;我來不是要廢掉,乃是要成全;我實在告訴你們,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,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,都要成全。」(太5:17-18)耶穌基督也說:「天地要廢去,我的話卻不能廢去。」(太24:35)這已經暗示了祂的話是神的話,因為只有上帝的話是安定在天,直到永遠的。(參 詩119:89)
律法如果一點一畫都不能廢去,為什麼〈來7:12〉講律法必須更改呢?因為〈來7:12〉是提到救贖之功不是律法的分,「不要以為律法可以拯救你們;你們需要改,改變對『律法是救贖』的認識,不要再接受律法是救贖之功,因為在律法之內人是被定罪的、受審判;在律法之內,人自己是不能靠律法來行義的。」保羅也在〈羅8:3a〉告訴我們,「律法因為我們的肉體是軟弱,有所不能行的。」所以,law is inadequate, imperfect, not enough,律法是不完全的、不夠能力的、不是上帝永恆的旨意。(待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