改教運動之後,馬丁路德(Martin Luther, 1483-1546)很嚴格區分了對人性自由理解的差異;馬丁路德代表正統的聖經觀:罪人沒有真自由,因為罪人已經在罪中把自由出賣掉了。出賣掉的東西已經不是你的,你已經得了出賣以後一些暫時的工價,正像你把最喜歡的東西典當以後,你說,「那是我的。」「什麼時候是你的?」你只能說,「還沒有典當以前是我的。」你不能說,「典當以後還是我的。」為什麼呢?因為典當以後,你已經得了一些價值來代替那東西的存在,你只能擁有典當以後的價值,不能再擁有那已經被典當的東西。同樣的,當你誤用自由之後就不再擁有自由,因為你已經用私慾取得了罪,並罪必然發生的工價就是死;(參 羅6:23)所以,人已經不能說,「我有我的自由。」這就是馬丁路德跟伊拉斯姆(Erasmus, Desiderius, 1466-1536)分道揚鑣的真正原因。
這兩位大師,一位是改教的神學大師,一位是人文主義的大師,從現象來看,他們都承認基督徒與非基督徒的意志都是存在的;但是馬丁路德指出,基督徒的意志,因為基督的救贖,回到了應當有的自由,並且是超越原造中性的自由,而非基督徒犯罪之人的自由,是已經失去了真正的自由,因為他的意志乃是在罪惡捆綁之中,只能繼續不斷用他的自由去犯罪,並且不能不犯罪,馬丁路德稱之為「受奴隸的意志」;伊拉斯姆還是主張「自由的意志」,基督徒與非基督徒都有意志,都可以照著自己的意思行事。
基督徒照著自己的意思行事,這個「己」是順從聖靈的,是歸回「上帝的己」的,是被真道所引導的,「凡被上帝的靈引導的,都是上帝的兒子。」(羅8:14)他們的自由是真正的自由;正像耶穌基督說,「所有犯罪的人都是罪的奴僕,唯獨天父的兒子叫你自由的時候,你就真自由了。」(參 約8:34, 36)我們在基督裡的自由是自由,在基督裡面的意志是自由意志,我們的自由是被聖靈引導的,是基督的寶血把我們買贖回來以後,所領受那比亞當被造原先的自由更高的自由,這是基督裡面的真自由。但是犯罪、沒有得救之人的自由不是如此,他們用自己的自由繼續賭博、姦淫,繼續犯罪、抵擋主;「私慾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,罪既長成就生出死來。」(雅1:15)這條路線的自由不是真自由,那是被奴隸的意志,是被約束、被捆綁的,是被罪惡定局所限制、沒有辦法逃脫死的假自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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