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非基督徒做了違背真理、違背天命、違背天理的事情時,神有時候就用普遍恩惠的約束大能來管教、來限制他。
什麼叫做「普遍恩惠的約束大能」呢?這個名詞你很少在書裡面看見,我特別提出來。所謂「普遍恩惠」就是上帝賜下,在宇宙萬有中運行,連非基督徒都領受的恩惠,Common grace is even for everybody, even non-Christians they enjoy,and experience the grace commonly from God.
上帝把普遍恩惠賜下來,使世界有一個調合、平衡,特別在違背倫理道德的罪惡、自由可能性的地方,就受了限制。這個意思就是說,人如果要犯罪,人應當可以犯多過於已經犯過的罪。現在整個台北所有的刑事案已經到了頂點嗎?沒有。所有台北犯刑事案那些罪人,有沒有可能犯比已經犯過的罪更大的罪?有可能。他們還沒有到頂端,他們犯罪還沒有到飽和。為什麼?因為神不許可。
所以一個人殺了兩個人,你說:「你為什麼殺兩個人」?他心裡說:「本來我要殺十八個,我只有殺兩個」。那什麼力量使他沒有辦法殺到最多?什麼力量使一個壞人沒有壞到最壞?什麼力量使一個犯罪的人沒有犯到最頂點?因為有壓制的力量,那就是「普遍恩惠的限制大能」。
普遍恩惠隱藏在哪裡呢?普遍恩惠隱藏在法律裡面、隱藏在社會輿論中間、隱藏在宗教誡律裡面、隱藏在怕名譽受損的良心功能裡、隱藏在所有朋友、親戚、以及社會的人對你的指導、警戒,還有許多事件發生以後使你嚇了一跳而不敢犯罪的那些定律中間。所以有了普遍恩惠,人所犯的罪根本沒有達到他本來可以犯到的最大程度的罪的份量,因此這普遍恩惠的存在就很重要了。
世界上如果沒有宗教,罪一定犯得更多,雖然宗教人士犯了很多罪。世界上如果沒有法律,世界上的罪一定更多,雖然很多法官自己在犯罪。世界上如果沒有宗教領袖、道德良師,也沒有學校的老師指導、教導學生,這世界上的罪一定更多,雖然有的老師也不像樣。雖然老師、政府、律師、傳道、牧師有不像樣,但至少這些人和制度的存在,已經變成上帝約束人犯罪的可能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