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什麼「行為」成為懸而未決的問題呢?這是今天很重要的神學課題。到底雅各所講的行為是不是重要的?當然重要;那麼,保羅講的信心,是不是重要的?當然重要;如果信心是重要的,我們靠信心得救,那行為的角色在哪裡呢?如果我們是靠行為得救,那信心的角色呢?
我領你從《羅馬書》《雅各書》這兩本書的兩種不同看法,去認識這些重要詞句背後的不同真意,並瞭解其中的平衡與和諧。請注意,第一,保羅所講的信心跟雅各所講的信心,定義是不一樣的;第二,保羅所講的行為,與雅各所講的行為,定義也不一樣;第三,保羅在〈羅3, 4, 8章〉提到的稱義,與雅各在〈雅2章〉提到的稱義,定義也不一樣。如果你沒有突破、不明白這事,你就感到《聖經》裡有許多矛盾。
以下這段講論很重要,請你注意。保羅講,「沒有一個人靠著行為可以得救;凡不能藉著遵行律法而得救稱義的人,在基督裡面都可以得稱義了。」保羅所說的行為是指「遵行律法的功勞」,就是那些「以為遵行律法有功勞可以得救之人的傲慢」;這是自義地以為遵行了一些律法規條,就可以換取救恩的自傲行為;這就是「法利賽人的義」。耶穌說:「我告訴你們,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,斷不能進天國。」(太5:20)
從《聖經》來熟練仁義的道理,單單為這題目可能要辦三天的講座。這時代要瞭解的事太多了!我不是和你開玩笑的。我每個禮拜飛這麼遠來,你知道我不是唱老調,不是講那些你已經知道的事;你經過一年多的查經,你才知道,原來你還不知道的那麼多。你過去以為自己了不起,作執事、長老,在教會信主幾十年了……讓我們從頭謙卑下來,因為我們還不知道的事情太多了。
保羅說的「行為」乃是指那些自義、自傲、自誇的法利賽派的行為,就是那些以為行了律法就可以蒙上帝悅納而換取救恩、靠行為自誇的人的行為。雖然,雅各講到「行為」也用同一個字,(參 羅4:2, 雅2:21, 24-25)但是意義不一樣;雅各所講的行為,是指「把真信仰付諸實行、在生活實踐出來的善行」,是指「重生因信得救的人,把信心付諸實踐,在生活表現出來的善行」,也就是「生命的果子」。所以,你不可以為保羅講的行為就是雅各所講的,也不可以為雅各講的行為就是保羅所講的;他們對行為的定義是不一樣的!這是第一,關於「行為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