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承上則)所以《聖經》告訴我們:「凡有血氣的,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稱義,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。」(羅3:20)在律法中不能稱義的人,就因耶穌基督一人,領受了神的救贖與稱義;這樣,上帝藉著律法把人圈在罪中,然後把恩典賜下來,使人在基督裡面得著永生。(參 加2:16, 3:22-24)因此,保羅說:「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;惟有上帝的恩賜,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,乃是永生。」(羅6:23)感謝上帝。
《來》作者不像保羅直接提出新約的功能;《來》作者把舊約怎麼「不能」而新約「能」、舊約怎麼樣「不夠」新約怎麼樣「豐豐富富」、舊約怎麼樣「消極」新約怎麼樣「積極」之間的關係清楚地串連起來,就提到「律法一定要更改!」(參 來7:12, 18)因為靠著律法得救,這根本不是神永恆的旨意。
何況律法不是神的永恆旨意,而是人犯罪之後,神才賜下來的;這就是保羅所說的:「律法本是外添的,叫過犯顯多;只是罪在那裡顯多,恩典就更顯多了。」(羅5:20a)這樣,我們不能再盼望倚靠律法能夠領受神的救贖與所賜下的永遠生命;我們乃是靠著律法這表樣所預表、指向的「實體」而產生我們的盼望。(待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