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承上則)《希伯來書》作者提到「耶穌是大祭司」,他必須清楚的對猶太人說明,根據什麼耶穌基督可以作祭司?《希伯來書》提到上帝三次起誓,第三次就是指著耶穌基督講的。第一次,「我就在怒中起誓說;他們斷不可進入我的安息。」(來3:11, 詩95:9-11)第二次,「當初上帝應許亞伯拉罕的時候,因為沒有比自己更大可以指著起誓的,就指著自己起誓,說:『論福,我必賜大福給你;論子孫,我必叫你的子孫多起來。』」(創22:16-18, 來6:13-14)第三次,「至於那些祭司,原不是起誓立的,只有耶穌是起誓立的;因為那立祂的對祂說:『主起了誓,決不後悔,說:祢是照著麥基洗德的等次永遠為祭司。』」(來7:21, 詩110:4)耶穌基督成為大祭司,是神起誓立的;而這個起誓不是照著律法的規條、亞倫後代的資格。
那麼耶穌基督是大衛的子孫,是猶太支派的。你說,「如果猶太支派的人,跟利未支派的人結婚,子孫可以作祭司嗎?不可以的。根據律法的條例,女子嫁到另一支派,就失去原有支派的地位、職分以及產業;如果利未的女子嫁給猶大的男子,所生的孩子全部都算為猶大支派,完全沒有利未支派的身分、產業。因此,耶穌既然是生在猶大支派,他就沒有資格作祭司,何況作大祭司。所以猶太人對耶穌作祭司嗤之以鼻、堅決反對,他們認為這是不明白律法的人才這樣解經,怎麼一個生在猶大支派的耶穌可以被稱為大祭司呢?憑著什麼資格、憑著什麼條件?」而《希伯來書》的作者就從神永恆的旨意,講明了一件平常猶太人沒有看見的事情。(待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