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承上則)我對你們有很大的寄望,所以常常嚴厲鞭策要求你們,因為我要我們每一位真正愛主的基督徒,都負責任地接做後繼之工。我們回頭來看。猶太人把律法絕對化,把律法當作就是惟一的救法,他們就不能打開心門,迎接上帝永恆旨意為他們預備的救贖功勞;並且,彌賽亞必須先受苦後進到榮耀的這總原則,他們也不能接受。
你再讀〈來7:11-12〉就更清楚了:「從前百姓在利未人祭司職任以下受律法,倘若藉這職任能得完全,又何用另外興起一位祭司,照麥基洗德的等次,不照亞倫的等次呢?祭司的職任既已更改,律法也必須更改。」這就是要猶太人思想的,「如果律法是夠的、完全的、可以救人的,為什麼要另外興起一位祭司呢?為何『耶和華起了誓,決不後悔,說:『祢是照著麥基洗德的等次永遠為祭司。』?」(詩110:4)如果已經完全了、絕對了、可以救贖人了,為什麼還需要立另外一位?表示 something is imperfect, inadequate, not enough in the law,律法是不足夠的、不完全的、不可救人的,所以需要另立一位祭司。
請注意,耶穌基督說:「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;我來不是要廢掉,乃是要成全。」(太5:17)律法怎樣成全呢?是指代表人完完全全守住律法一切的要求,叫作成全律法呢?或者因為律法本身是不完全的,所以需要耶穌基督去成全它呢?我相信兩方面的意義都存在;如果律法自己是完全的,為什麼不能叫人在律法中,領受祭祀和代死祭牲而得到完全呢?律法如果可使人完全,為什麼不能實實在在地除去良心的虧欠呢?之後,來到〈來10章〉時,你會清楚知道,天良或者良心的虧欠,在律法祭司獻祭中從來沒有得到真正的解決,所以才需要耶穌基督的來到,藉著聖靈來把基督獻為祭,然後就除去我們天良一切的污穢、良心一切的控告。(待續)